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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办公出租?福州东部办公室

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是指经营者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小轿车。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出租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第四条福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出租车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市*交通、规划、财政、物价、环保、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应当作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租车发展专项规划,报市*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根据出租车发展专项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对出租车发展规模实施宏观调控,合理确定并公布出租车投放总量。第六条鼓励出租车实行规模化、*化经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一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出租车企业。

出租车企业应当提高管理水平,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应用先进的监控指挥调度管理系统。第七条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行车、文明服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投诉和监督。第八条出租车行业协会是出租车经营者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协会章程,发挥行业自律、协调、服务的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工作,督促出租车经营者、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和文明服务,并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出租车经营使用权第九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有偿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

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以单车为计算单位,每个经营使用权限一部车使用。在使用期限内,使用该经营权的出租车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车辆更新。第十条新投放出租车经营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期限不超过十年。第十一条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期限届满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并采取招标的方式重新投放,重新投放的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过十年。原经营使用权持有人参加招标的,同等条件可优先取得经营使用权。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但未明确使用期限的,其经营使用权可以继续使用。第十二条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后颁发出租车经营资格证。第十三条出租车经营使用权自取得之日起满三年方可转让,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取得经营权的除外。

转让时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缴纳税收,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工商等部门根据经营使用权变更登记情况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登记的,转让无效。

企业取得的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不得转让给个人。

个体工商户转让出租车经营使用权的,受让的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受让的个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第十四条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依法质押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第三章出租车经营者第十五条企业、个人应当在取得出租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并在出租车驾驶员取得客运资格证及服务监督卡后,方可从事出租车营运活动。

禁止假冒、伪造出租车营运牌证、标识从事营运活动。第十六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

(四)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五)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前款所述各项具体条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细则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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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在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方面,将出租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2018年2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2018年6月5日,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网约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工作流程。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一)办公室用房;

(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

(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第四条福州市人民*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第五条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由市机关局负责管理产权。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第六条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第七条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局备案。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列入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的使用权。未经市机关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第九条市机关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第三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十条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市机关局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办公用房的使用现状及需求,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报市*批准。第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需求向市机关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市机关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各单位按照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应当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第四章调配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第十五条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第十六条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市机关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局提出意见报市*研究解决。第十七条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第十八条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机关局予以收回。

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与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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