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二手房信息网(重磅!青岛市出台二手房交易新规,3月1日起实施)
重磅!青岛市出台二手房交易新规,3月1日起实施
1月24日,从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规范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行为,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青岛市出台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法,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青岛市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行为,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本市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内三区外的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实施工作,包括存量房屋交易信息发布、档案信息查询、合同网签备案、市场监测、违法违规的查处、投诉行为的调解等工作。
第四条本市存量房屋交易应当通过青岛市房屋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服务平台)签订存量房屋交易合同。交易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由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区(市)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需提供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信息及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息通过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已备案的交易服务平台用户,用户信息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原办理部门办理信息变更。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后,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进*源信息核验,核验无误后发布房源信息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营门店、网站、APP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应与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公示内容一致。
第九条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可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政务服务窗口办理。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交易双方自行成交的,双方当事人可在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第十条办理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应校验以下内容:
(一)主体信息。交易当事人各方的身份信息;
(二)房屋信息。房屋基本属性、用途属性等;
(三)交易信息。交易价格、金额、付款方式等;
(四)签章信息。交易当事人的电子签章或纸质合同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五)其他信息。房屋抵押信息(抵押权人信息、抵押金额等)、居住权信息、是否选择存量房屋资金监管等。当事人选择进行交易资金监管的,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校验无误后,即时完成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向当事人提供交易合同密码。交易服务平台的房源发布系统房源信息栏内显示该房屋为“已签约”。交易当事人可凭合同密码打印或查询已签约合同。
第十一条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前,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变更、解除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可共同申请办理。
经人民*、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可到主管部门单方申请注销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应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租借平台用户账号供他人使用;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信息,违背当事人意愿发布、泄露、转卖当事人及房屋的相关信息;
(三)隐瞒经纪事实进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
(四)未经买卖双方当事人同意,擅自进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或变更;
(五)违反合同约定的方式擅自撤销合同网签记录;
(六)代收代管交易资金;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交易服务平台使用权限,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信用档案,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交易双方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资料且情节严重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其列入住房交易失信人员名册,一年内不得在我市进行住房交易。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本文来源:青岛住房和城乡建设
青岛二手房交易税费有哪些
青岛二手房交易税费有哪些?这是青岛当地参与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所关心的问题,具体解答如下:
1、交易契税
在买房过程中,契税应由买方交纳,交税比例:
(1)普通住宅应该交纳成交价或是评估价的1.5%的契税
我市规定凡同时符合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的住房为普通住宅。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住宅小区的建筑容积率由规划部门提供。
(2)非普通住宅应该交纳成交价或是评估价的3%的契税
非普通住宅包括网点房、商业用房、别墅、公寓、写字楼和其他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住宅。其中网点房、商业用房、别墅、公寓、写字楼这些房屋不论面积大小,只要房产证注明它的使用用途,都被看作是非普通住宅。
2、土地金
青岛市规定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时要交纳成交价1%的土地金。按规定,土地金由卖方交纳。
3、营业税
根据新规定,2005年6月1日后,本市个人转让其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必须全额征收营业税,为5.5%。个人转让其购买超过2年(含2年)、且符合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其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该房屋购置原价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4、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核定征收率为:除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此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认定居住满5年以上的住宅,应以房产证发证日期或是契税交纳日期为准。已购公房两证合一的情况应以公房旧证日期为下证日期,但是有继承、变更、赠与情况除外。
对于赠与的房产、继承的房产再次转让的应该征收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用本次交易价格或是评估价格减去房屋的原价值计算差额,房屋的原价值由地税部门确认。
青岛市崂山区二手房过户步骤
1、房产挂牌
卖方本人携带身份证、房地产权证办理,房产网上挂牌一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网上签约。
2、崂山房产交易中心地税窗口确认纳税价格,并缴纳税费
卖方:本人携带身份证、房地产权证、房产购买时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买方: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房产网签
卖方:本人携带身份证(共有人、受托人)、房地产权证
买方:本人携带身份证(共有人、受托人)、《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若买方为外地户籍,还需要提供一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开据《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住房情况证明》时,买方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证明)
房产网上签约一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4、房产过户
若买方办理*,过户时需银行人员到场,并提供借款合同、抵押登记申请表
5、买方领取
房产证房产过户五个工作后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崂山区房产交易中心地址:崂山区苗岭路18号*:55557612
崂山区地税局地址:崂山区梅岭路19号*:12366
工作时间;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2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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