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公用房出租?什么是商用房
上海商业房产可以住人吗
上海商业房产不能用于居住。因为商业房产是商用的,而住宅是居住用的,二者用途是不可以混淆的,因此,商业房产不能做住宅。商业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以及办公用房,如写字楼等,还包括车库等。严格地讲,商业房产是不能用于住人的。这是房屋的房产证上有明确注明的,商业房只能商用水电、不可落户、无燃气。根据规模、使用要求和技术、环境条件来确定建筑的体形、体量、层数、朝向等。商业房每年都要交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产权人应该在每年4月份前向房屋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房产税。
办公用房租赁面积如何计算
办公用房租赁面积与使用面积是一致的,计算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即可得到其租赁面积。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是按照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计算的。其计算公式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面积,*面积(也称套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用面积(俗说“公摊面积”)。办公用房的得房率是很小的,一般在60%以下。
租办公室写字楼流程有哪些
1、出租写字楼信息发布、各租赁*根据自己的租控计划在各个平台上面发布写字楼的出租信息。客户接待等级审核预报批、意向确认客户根据自己的意愿预约去看写字楼,*对客户的资质考察以及租赁意向确认,跟上级领导汇报。当客户资质以及客户意向审核通过之后,根据客户的房屋硬件设施改造和重大工程事项跟领导确认审核。
2、写字楼出租合同条款确定、签约意向确认后合同条款的确定了。先提供一份合同条款、用户确认合同条款或是修改部分进行审核合同、改动法律条款并提出相关建议。最后对合同内修改的装修施工条款进行审核确认。
3、出租写字楼出租方出租房屋的合法性,例如产权证明(或经营权证明),出租许可证明,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和法人或法人授权证明。如系转租,出租方应提供其租赁合同和权利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4、租金、物业费、水电等相关费用的支付标准及付款方式,上海写字楼出租应在合同中明确承租房屋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并确定承担方。签订合同时一般是缴纳两个月的租金+两个月的管理费+首个月的租金的费用。
5、出租写字楼注意约定免租期。交付的写字楼一般是毛坯,也有一些会有简单装修,但绝大多数租户会重新装修,出租方往往会给租户一个免租期,作为租户的装修时间。是否有免租期及免租期的长短由双方自行约定,只有写入合同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自己的住房,出租期间可以落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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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工作报告涉房内容的表述中,“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成为新的提法,并成为代表委员、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
令人关注的是,新市民、青年人为何被重点提及?何为新市民?如何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事实上,*工作报告也指明了方向,诸如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
但是,在相关举措具体落地过程中,究竟该如何进行政策倾斜?除了住房问题外,更加重要的平等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权利又该如何实现?
新市民等住房问题严峻,*工作报告着重提及
青年人的概念已经清晰,何为新市民?
早在2014年7月份,**李克强召开*常务会议时指出,对于长期居住在城市并有相对固定工作的农民工,要逐步让他们融为城市“新市民”,享受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不能把他们视为城市“二等公民”。
彼时新市民的提法指的是长期居住在城市并有相对固定工作的农民工,随着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以及人才向大城市的涌入,新市民的范围逐渐扩大。
诸如,《全国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中曾提及新市民,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中,新开户职工方面,农村转移人口及新毕业大学生等新市民966.28万人,占新开户职工的52.85%。
又如2018年修订通过的《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的新市民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再如2020年广州市*与*建设银行等有关单位签署的《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战略合作协议》,其中指出要着力解决广州新市民,特别是非户籍常住人口和新落户新就业大学生的住房问题。
可以看出,目前的“新市民”,主要是泛指原籍不在当地、因各种原因来到一个城市工作和生活的各类群体的集合统称。如果再进一步精准定位,则是拥有稳定工作的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
对于这类群体,2021年*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那么,新市民、青年人为何被重点提及?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流向中心区域、大城市、核心城市等,但是相比于原住居民以及更早实现定居的人来说,近几年新涌入的新市民在居住问题上面临着突出矛盾。新市民的收入与高房价有着较大差距,购房支付能力有限,而租赁市场更是面临着租金上涨、供需结构失衡以及黑中介、虚假信息、合同霸王条款等乱象。
而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是我国以人为本、推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中泰证券研究所政策组首席分析师、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杨畅表示,*工作报告要求“十四五”期间城镇化率进一步提高,人口向大城市、核心城市聚集的态势明显,而房价处于一个稳定上升的过程,对于新市民、青年人来说,买房存在着较大压力,政策需要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贝壳研究院首席市场分析师许小乐认为,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是目前住房市场的核心问题。尽管从发展历程来看,从1998年房改至今大规模的住房开发使得8.5亿城镇人口告别住房短缺,城市家庭户均住房套数超过1.1,住房自有率超过85%;但是从现状来看,新市民、青年人居住条件非常差。
“根据*流动人口调查数据,目前我国流动人口有30%-40%居住在雇佣单位提供的宿舍或工棚,其他大部分人租住在城中村、城郊村、地下室、群租房,居住面积狭小,居住条件恶劣,安全风险很大。尤其是在大城市,居住情况更加严峻。”许小乐称。
租赁住房向新市民倾斜,供应、监管双管齐下
如何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今年的*工作报告也指明了方向,“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
可以看出,*工作报告中,“租赁住房”出现多次,这说明,在解决大城市住房问题尤其是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上,租赁住房是重要方式。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秘书长赵庆祥表示,大城市房价高,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中低收入没有住房的居民,要解决住房问题,主要是通过住房租赁来解决。此外,维护城市运行、保障的群体,诸如快递员、服务员、环卫工人等,收入不高,但对于城市的健康运行意义重大,这类人群要考虑通勤、职住平衡等,只能通过住房租赁解决居住问题。
那么,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应该如何向新市民、青年人倾斜呢?许小乐建议,应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比如,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业自由存量用地建设,允许将闲置的工业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存量房屋改建成政策性租赁住房。
除了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外,在市场化租赁住房方面,许小乐还建议,鼓励居民将富余住房用于出租,但不征收税费;对于企事业单位出租闲置房屋的,给予税率优惠。在人口净流入较多、住房价格高的大中城市,通过改造、新建等方式增加租赁房源。另外,培育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等。
此外,随着长租公寓等“爆雷”频频,租赁市场乱象丛生,业内专家还建议加快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防范行业风险,维护租房者权益。
落实租购同权,解决新市民公共服务痛点
事实上,想要安居乐业,保障居住权益只是第一步,新市民还面临着平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痛点。
全国政协委员、观澜湖**兼行政总裁朱鼎健表示,进一步解决大城市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紧缺,推进全民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健全大病救助制度等,对于处于“夹心层”的新市民、青年人来说,可能是比较迫切的问题。
在业内人士看来,要解决新市民的上述痛点,逐步实现“租购同权”是关键。何为“租购同权”?就是租房者与购房者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权利。
2017年7月份,广州市*办公厅印发的《广州市加快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明确指出,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租购同权。
2020年12月份,苏州市*发布的《市*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指出,落实租赁房屋常住人口在社区公共户落户政策,破除隐形门槛。在业内人士看来,租房可落户能真正保障租客的权益,对落实“租购同权”具有积极作用。
更重要的是,2020年12月16日至18日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曾提到“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2021年*工作报告也提出,“更好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让每个孩子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此外,“十四五”规划也明确,“加快城镇学校扩容增位,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许小乐表示,目前我国落户的政策与房屋挂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以“房屋所有权”为原则,这也就意味着“租房”获得社会福利的优先级较低,“租购歧视”现象存在,会影响城市租赁市场的发展。
租购同权如何破局?“突破的重点是优化公共资源分配方式,尤其在落户及子女教育方面逐步减少‘租购差异化’”,许小乐认为,“各城市除放宽落户条件,减少租购差距甚至取消与购房的挂钩外,首先需按城市常住人口数量,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投入;其次优化教育资源的分配方式,加大对实际居住或缴纳社保时长等的衡量。此外,还需扩大租赁税收优惠,现在部分城市办理居住证或入学要求提供租赁备案证明,但由于个人出租房屋需承担租金收入税负,业主备案意愿低,增加了租房家庭子女入学难度。”
*代表、58同城CEO姚劲波则表示,从中长期来看,各地可根据公共设施完备情况,逐步将公共服务与房产所有权松绑,推进其直接与人绑定,进而缩小租购之间权益差,促进落户及教育、医疗等重点公共服务均衡化,实现以人为本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
增加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提升新市民需求匹配度
除了租赁住房外,增加共有产权住房供给是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的另一个方式。
何为共有产权住房?这是近几年来*力推的政策性住房,*与购房者共同拥有房屋产权,购房者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部分产权,在*时,*拥有优先回购权,购房者只能获得自己资产数额部分的变现,从而实现保障住房的封闭运行。共有产权住房在保障刚需购房者权益的同时,还有利于消除牟利和寻租空间。
2017年9月14日,住建部印发《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其总体要求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为主提供基本保障,通过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
2017年9月30日,《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70%面向北京市民,30%面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外地户籍“新北京人”。2018年,上海进一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将非沪籍住房困难家庭有序纳入共有产权住房保障范围。目前,北京、上海进行大量试点建设后,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供应体系。
目前来看,共有产权住房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认为,通过不断落实的共有产权房供应,以及近几年的试点,对共有产权房的配售定价、产权划分、使用管理、产权转让等规则梳理出来一整套的办法,可以为其他城市推进共有产权房的住房保障及供应体系搭建起到推动作用;此外,对于房价稳定,以及整个市场也会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但是,在共有产权房的供应等方面,仍有一些问题存在。许小乐表示,以往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多分布在城市相对偏远的区域,教育、医疗、交通等公共资源不完善,不便于居住者日常生活和工作。而申请共有产权的客群多是年轻的上班群体,对于以上公共资源需求更直接更迫切,因此造成以往共有产权房与需求匹配度较低。因此,许小乐建议,在未来共有产权房推广落地的过程中,项目选址在周边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
办公用房缴纳房产税吗
房屋是分为比较多的性质的,比如商品房,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等等,不同性质的房屋交纳的费用也是不一样的,对于办公用房的内容,很多读者不是很清楚,今天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一、什么是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办公用房缴纳房产税吗
要缴纳的,是按照原值的70%-100%确定余值然后1.2%税率。如果买来后出租出去按照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
买办公用房,一般是要交房产税的。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
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
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所以,各城市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
三、交纳房产税需要什么材料
交房产税时购房人需提交的资料有很多,虽然在各地有所不同,但基本上也没有太大的差加,一般情交下需要如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2.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3.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4.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5.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四、交纳房产税的流程
具购房人在提交前述六项资料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购房人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
第二步,购房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获得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购房人将这一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步,主管税务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第1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第四步,购房人拿到房产税认定通知书后,赴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相关手续。
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纳税人应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办公用房缴纳房产税吗的知识以及办事指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办公用房是要缴纳的,是按照原值的70%-100%确定余值然后1.2%税率。如果买来后出租出去按照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
什么是商用房
问题一:什么是商业用房商业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经营活动的房屋。
问题二:商用房是什么商业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以及办公用房,如写字楼等,还包括车库等。
关于商业用房的另一种解释:商业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开发的供商业、粮食、供销、饮食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用的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等房屋。一般指底层临街的房屋。
商业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问题三:什么是商业用房【商业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订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简称“配套公建”),
问题四:商业用房是什么意思商业用途一般指用于店铺办公等用途
其一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工业用地50年一般住宅用地为70年。
其二其交易买卖的费用也要比一般住宅高,升保值潜力也比住宅要好。
但是这种住房有一个弊端就是物业费、水电费等一般要比普通住宅的贵。
问题五: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有什么区别? 5分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的区别如下:
一:商业用房
1、商业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以及办公用房,如写字楼等,还包括车库等。
2、关于商业用房的另一种解释:商业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开发的供商业、粮食、供销、饮食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用的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等房屋。一般指底层临街的房屋。
3、商业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二:办公用房
1、办公用房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2、档次较高的、设备较齐全的为高标准写字楼,条件一般的为普通办公用房。
问题六:商业用房??什么叫商业用房?参考答案亲爱的朋友,所有的理论都是灰色的,而宝贵的生命之树常青。
问题七:个人商用房什么意思个人商用是指借款人发放的购置新建自营性商业用房和自用办公用房用的!
问题八:商业用房和商品房的区别商业用房,俗称商铺,就是开店的,需要缴纳3%的契税,使用年限为50年,水电性质也是商业性质。非普通住宅,首先确认是住宅用房。无非是面积或价格或容积率超标而被称为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的面积衡量标准因各地而异。非普通住宅也需要缴纳3%的契税,使用年限是70年,水电性质为住宅。主要的是使用年限,还有就是物业费,二次买卖的税费不同其他的都一样
问题九:商住房与商业用房的区别商住房是商住两用房,为综合用地。商业用房为为从事商业经营的房产,起土地为商业用地。
问题十:商用房和商住两用房的区别是什么您好,房屋性质哪有商住两用房,这是一个土地属性概念,如住宅70年,综合50年,商业40年。估计*会按商业物业来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房屋属性还能改?你这是既定建筑,土地属性已定了。就等着拆吧。给你说下上海市非居住用地的补偿规定。
第四十三条(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房屋调换的差价结算)
*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四十四条(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未出租非居住房屋的,或者*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非居住房屋,被*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人对被*人给予补偿安置;被*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人应当对被*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由被*人安置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补偿给被*人,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
第四十五条(*非居住房屋的有关费用补偿)
*非居住房屋,*人应当补偿被*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拥有上海办公用房动迁中算他处有房吗
关于公房动迁过程中涉及到的共同居住人,一般是要求他处无房的,此房屋一般是不包括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另外,根据目前上海动迁的*实际审理案件来看,
有时会参考动迁部门的认定意见以及基地的动迁政策来综合认定的。具体的可以看看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以及基地的动迁政策。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有房,就是你除了动迁的房屋之外,在其他地方还有产权房(你享有其中的产权)现在动迁都是看面积,如果你是被*房屋的产权人,他处有房不会对你有任何影响,
如果你不是被*房屋的产权人,或者本来就是公房(租赁房),你们是按照户口来享受托底保障的,那么他处有房会一定程度上影响你的动迁利益,但是有规定“他处有房,但仍然属于住房困难的,不影响享受政策”的。
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要来了
据住建部网站消息,9月7日,住建部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条例包括总则、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扶持措施、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章,共66条。
根据征求意见稿,《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使用住房租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从事住房租赁有关经营活动时,禁止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不得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资金,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和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
续租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在经纪活动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和图片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在经营场所、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身份证明、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住房,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住房状况说明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住房租赁经纪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不得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不得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不得赚取租金差价和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鼓励*用地建租赁住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债
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还拟针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出一系列扶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结合本地租赁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同时,*鼓励通过*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出租,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且合同履行达到一定年限的,按照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此外,*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针对住房租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住房租赁企业可以依法质押住房租赁租金收益权。
租金上涨过快可采取稳租措施,“高进低出”将受管控
在服务与监督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机构备案、房源核验、面积管理、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统计监测等服务,与*、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包括上海、杭州、成都、广州、合肥在内的城市对住房租赁市场的运行给予风险提示,重点警示长租公寓“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带来的风险。本次条例也对于“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等内容给予了重点关注。
根据征求意见稿,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房地产行业组织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诚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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